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问题的解释
正文:
沪规法〔2004〕69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问题的解释》已经2004年7月15日第6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条规定执行问题的解释
经市政府批准并于2003年12月1日重新发布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中,为优化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和城市空间景观,对建筑面宽作出了限制。但因生产工艺、功能布局的需要,部分工厂厂房、仓储、体育设施等非居住建筑难以据此执行。为此,现根据第五十条的立法本意,针对一些非居住建筑物的面宽作出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的面宽,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居住用地上的新建非居住建设项目北侧,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1.4倍距离范围内,无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可以根据生产工艺或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面宽。
三、本解释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