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拆迁律师
首页> 律师文集> 地产开发
律师文集

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有哪些?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7日 北京农村拆迁律师  Tags: 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有哪些,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

  贾启华律师,北京农村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有哪些?

洞口县律师 新沂市律师 温江区律师 博白县律师 贞丰县律师 武侯区律师 鲅鱼圈区律师

随着人们买房需求日益增加,房地产行业也越来越热门。房地产公司通过各种经营活动,资金流动,从而以达到盈利的目的,那么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具体有哪些以下就让的为您介绍房地产的相关知识。

一、融资是什么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二、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

1、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初始阶段的融资渠道,一般是股东追加股本金或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加以解决。但当房地产价值的升高,投资规模的增大,资金周期的延长,房地产企业单靠自筹资金必然无法实现融资目标。

2、预售资金

房地产预售也是当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区位、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情况下,预售可以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商业银行。

4、企业合作融资

房地产公司合作融资,包括外资合作和内资合作。外资合作一般是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利用较好的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进行优势互补。通过合资合作可以共同把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合作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最为可行的融资方式之一

5、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即信托公司对于比较好的有赢利前景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提供信托贷款或直接参与信托投资的融资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而且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在供给方法上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支持。信托独具制度优势,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银行贷款困难时,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6、债券融资

房地产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比较困难。

7、房地产证券融资

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向,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的专业化、资源的合理化。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最常见的形式是上市。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集巨额资金并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还款期限,同时还可以扩大规模,化解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投资者亦可分享房地产经营利润,使房地产企业主体从国有制走向股份制,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的项目收购、土地转让等形式优化资源组合,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

8、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已经初见端倪,是一种向特定对象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然后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或企业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属于一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募集资金、投资管理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分为资金募集、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退出四个工作阶段。是当前市场上逐渐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

中介费用:国家规定是买卖双方各付房价的1.2%。

看完上文,我们知道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有以上8种,分别是自筹资金,预售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企业合作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证券融资,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相信以上介绍能让经营房地产公司的各位用户们有个大致了解,从而更好的进行先关的投资。

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

我们大家都知道国家为公共事业的发展会向农民征用土地,那么如果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是无权收回的。接下来的就有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

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

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可以看到,农民是无权收回被征用的土地的,但是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荒废土地,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网站上专业的律师可以为大家进行解答。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农村拆迁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