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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北京农村拆迁律师  Tags: 房屋抵押

  问:我叔叔因经商需要向肖某借款50万,并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我叔叔将房产证交给了肖某,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至时,我叔叔无力偿还。现肖某起诉我叔叔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叔叔可以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即不能生效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你叔叔虽然与肖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但是抵押权并没有产生,因为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二者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你叔叔的辩称得不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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